当前,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正在全国范围内如火如荼地展开,无论是从规模上,还是改革的深度上,都较以往国企改制有了更进一步的提升。特别是中央直属企业的改制较以往有了突破性的进展,主要原因是此轮改制的主要政策依据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文件的有效期定为2008年年底,之后有许多优惠政策可能不再实行,所以大家都在争坐国企改制的末班车。
转变企业中人的观念
企业虽然已经由国有企业改制成为非国有企业,产权多元化了,管理体制变了,但企业的内部机制没有变,特别是人的观念还没有变。大家拥护股份制,认为企业需要自主权,但股份制企业如何运作,自主权如何行使,多数人没有清楚的认识;大家认为国有体制下企业弊端多,改制后应该调整,但如果自己成为被改革对象,就会不高兴、有情绪,甚至不接受;大家认为改制后企业要强调效率,以效益为中心,但自己却不愿意调整工作心态,增强责任意识,提高工作水平,各层管理者及许多员工在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上并没有真正转变原有的作风。
企业改制首先要从人改起。在改制的初期,其核心就是人的问题,同时这也是阻力最大的问题,但不管阻力有多大,人的观念都要逐步调整。一是要对改制的实质性转变和改制后的企业运作有清晰的认识;二是要对员工与企业的关系进行重新定位和界定;三是在企业市场化的过程中要逐步实行人的市场化;四是要把企业的经营风险告诉大家,让每一个人都有危机感。“预则立,不预则废”,人因安乐而怠惰,企业改革不能等所有人都理解后再进行,理解要改,不理解则要在改的过程中去逐步理解。
规范法人治理结构
法人治理结构是现代企业的主要特征和重要体现。对外,法人治理结构是一道防火墙,它可以抵御来自外界对企业的干预和干扰;对内,法人治理结构是建立在出资者所有权与法人财产权相分离的基础上,企业实行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监事会分权制衡的企业组织制度和运行机制。
第一,法人治理结构是一种契约关系。法人治理结构各方实际上都是通过契约纽带发生关系的。出资者——股东授权董事会经营企业,这是一种信任托管;董事会对经理层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通过委托代理合同明确双方的责权利;监事会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监督权,董事会和经理层按照相关的契约接受监督,各方都有明确的权力边界。这种契约的形式包括公司法、公司章程和有关的聘用合同、委托书、股东会决议等。
第二,法人治理结构是一种制度安排。法人治理结构是适应现代企业产权制度的根本特点——所有权和控制权分离而选择的一种制度结构。公司法梳理了治理结构框架的一般要求,而公司章程则规定了法人治理结构的特殊要求,如股权的确立、各权力机构的权限、议事程序、表决方式,以及委托代理关系的确立与取消等。法人治理结构各方遵循公司法与公司章程的制度规定行事,现代公司就是在这种科学的制度安排下运转的。
第三,法人治理结构是一种权力制衡机制。有权力,就应有制衡。法人治理结构的“三会四权”(“三会”指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四权”指出资者所有权、法人财产权、出资者监督权、法人代理权)都应是相互独立、又相互制约的。三会与经理层在各自的范围内独立行使权力,承担相应责任,享有相应利益;同时又彼此制约,谁都没有无限的权力。
第四,法人治理结构是一种基于特定产权的经济民主形式。在这种分权的治理结构中,各方均有充分表达自己权力意志的机会,谁都不允许滥用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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