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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镜中心参与骗保 事后举报领赏遭拒
2010-07-15 19:51:36 来源:网络 作者:方氏 【 】 浏览:304次 评论:0

  参与骗保后举报还要举报金?深圳市社保局近日与一名举报人因是否应该支付举报金产生纠纷。举报人郭某称,自己实名举报,帮社保局追回187万余元的损失,举报应当有奖。双方诉至法院后,深圳市中院近日判决维持福田法院原判,认定市社保局应对郭某的举报奖励要求予以处理。深圳市社保局昨日表示不能接受这一判决,将继续申诉。

  ■ 争议背景

  举报北大深圳医院骗保被查实

  2007年10月23日,郭某实名向深圳市社保局递交举报信,反映其本人2001年进入北大深圳医院眼科配镜中心工作,自2004年1月至2005年12月,该医院违反规定,以检查费等项目使用医保费用为2000多名患者配镜,违规金额约150万元。他向市社保局提交了《北大深圳医院眼科配镜业务合作经营协议书》、北大深圳医院眼科配镜收入分配表等相关证据。

  随后,市社保局经向郭某和医院眼科医生、护士等调查并取证后,于2008年1月19日作出处罚通知,认定医院在2002年2月至2005年1月期间与眼镜店经营者合作,违规利用医保卡记账销售眼镜,所得收入双方均分,违规金额达187万余元。因该违规行为自发生之日至今已超过2年,根据规定,已过行政处罚时限,没有进行行政处罚。但根据深圳市社保局与医院签订的医保定点机构协议规定,市社保局除追回违规的187万余元金额外,还暂停医院眼科医保记账资格。

  郭某于2008年7月期间,两次书面要求市社保局对其举报行为按国家规定给予20%查实金额(约37万余元)的奖励。市社保局认为,郭某举报属自首行为,不予奖励。市社保局经调查认为,北大深圳医院与郭某签订合同,在医院合作设眼镜室,医院提供销售场地,医务人员推荐,郭某提供眼镜,销售收入按五五分成,经该医院收费服务窗使用医保卡刷卡记账,再在眼镜室向参保人或其家属销售眼镜。这些行为已损害参保人的权益,造成医保基金损失,不对郭某进行奖励。

  多方PK

  福田法院:《奖励办法》未限制举报人身份

  因郭某不服,向福田法院提起诉讼。福田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保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下称《奖励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是举报人,并未限定举报人的身份。《奖励办法》还规定,对经查实的举报奖励首位署名举报人。因郭某是署名举报,其举报内容经查实后,深圳市社保局追回违规金额187万余元。市社保局以郭某参与违法为由不给予举报奖励,不符合法律规定。福田区法院判决认为,深圳市社保局对郭某的举报奖励要求应予以处理。

  市社保局:郭某参与违法 不是举报是自首

  深圳市社保局不服一审判决,并向市中院提起上诉。

  深圳市社保局认为,郭某是违法行为的参与人,属于违法主体,并非一般意义上的违法知情者,正是由于郭某与医院共同的、有意的违法行为,使得违规使用医保卡的行为持续2年。尽管上述《奖励办法》没有对举报人的身份作出任何限定,并不意味着违法参与人终止违法行为并向行政机关提供违法线索的行为,属于法律意义上的“举报”。该行为不能被认定为“举报”,只能认定为违法行为人对自己违法行为的悔过,并向社保部门提供违法线索以及坦承违法事实。市社保局认为,在法律上尚未有把坦白交待的情形视为“举报”并且获得奖励的情况,坦白的情节只能作为减轻处罚或免予处罚的辅助因素。

  举报人郭某:不奖励无法律依据 有违诚信

  郭某不认同市社保局的说法。他认为,自己向市社保局提供线索,社保局据此追回了全部违规金额,他举报医院和参保人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奖励条件。市社保局没提供任何法律依据否认自己应获得奖励。依据举报办法,任何单位与个人均可对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并没有对举报人的范围进行限制。市社保局也确认了他的举报人的身份,不给奖励的行为违反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要求,也违背诚信原则。

  深圳市中院:郭某系违规行为主体证据不足

  深圳市中院经二审审理认为,深圳市社保局应遵循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奖励办法》作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市社保局应遵守。郭某虽然在医院实施违规行为的过程中与其有民事合作关系,但市社保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郭某系实施违规行为的主体,市社保局提出郭某是违法主体,不能认定为举报者的主张不能成立。因此,市中院维持福田法院的判决。

  市社保局:提出三点质疑 将继续申诉

  对此结果,深圳市社保局有关负责人昨日提出三点质疑。

  一是举报人必须是举而告知,针对他人违法行为的是检举,而针对自己违法行为的检举则叫自首或坦白。就像杀人犯杀完人后逃跑,然后悬赏抓人,难道逃犯自首也能拿赏金?

  二是违法者都应承担责任。郭某本身就参与骗保行为,已经违反法律原则,他在每一笔医院交易中都拿到了钱,钱拿到手后再举报,再拿举报金,是否有违法律精神?

  三是对于证明郭某系实施违规行为的主体,医院的违法行不是单方实施的,而是合作实施的。北大医院的行为违法,合作也是违法。难道郭某称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实施的违法行为就不是违法,不用承担法律后果?

  深圳市社保局昨日表示,还将继续申诉,不能接受这一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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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中心 参与 事后 举报 责任编辑:peijings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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