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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 处方及处方原则
2009-11-13 16:09:24 来源:网络 作者:admin 【 】 浏览:45865次 评论:0

三、注意事项
1.处方有远用、近用两种,依试镜结果分别处方。
2.镜度以小数记录法标明,正常处方间隔为0.25D,偶有以1/8D为间隔者。小数点后写出两位数字,第三位小数则省略。不到1.00D时,小数点前的“0”也应写出,如:+0.50D,而不要写成 .50D。
3.由于用来表示度数的(°)容易与数字(0)相混淆,如10°易写成100,所以书写处方时可以将度(°)省略。
4.除混合散光外,复性散光球镜和柱镜均应变为同符号:
如:-2.00DS/+1.00DC×90应将球镜、柱镜符号统一为:
-1.00DSC-1.00DC×180
又如:+2.00DS/-1.00DC×90
变成:+1.00DS/+1.00DC×180
5.混合散光时,使用负柱镜
如:-1.00DS/+3.00DC×180
变成:+2.00DS/-3.00DC×90
6.远视在7岁后经常有逐渐减轻的趋势,开处方时应嘱定期(每半年~一年)复查一次。




四、相关知识
验光和配镜是一项复杂而细致的工作,验光技术人员须正确测定被检眼的屈光状态、屈光不正的性质和程度,然后在验光取得数据的基础上,各依近视眼、远视眼、散光眼、老视眼眼镜处方的确定原则,结合被检者年龄、职业、用镜要求、健康状况、生活习惯等,为其确定适宜的眼镜处方。验光结果决不等于眼镜处方。当然处方完成后,还需有完善的加工与调整,并指导被检者有关眼镜的配戴方法才能最后完成屈光不正的矫正。然毋庸置疑,开具正确的处方是其中的一重要关键环节。
(一)关于远视眼配镜处方的确定原则
由于远视眼与调节密切关联,一些患有远视的青少年其远视可为调节作用所代偿,视力仍可正常,也可以不出现任何症状,所以并不是所有远视者都要戴镜。应根据年龄、远近视力情况、远视程度、视疲劳症状及眼位等多种因素综合考虑而定。
年龄16岁以下者:
调节力强,隐性远视和显性远视在总远视中密度不同,常需作睫状肌麻痹验光(或云雾法)以求得总屈光度。目前对无斜视儿童常用2%后马托品溶液 (Homatropine)散瞳(每隔10分钟两眼各滴一次,共滴4~6次,滴药完毕后两眼休息一小时,待睫状肌麻痹较充分后验光)。一周后小瞳复查试镜,再开具处方配镜。
6~7岁以下儿童如无视疲劳症状,远近视力正常、查有轻度远视属生理性远视范畴,不必配镜。
16岁以下少儿一旦出现视疲劳症状,即使轻度远视也应配镜矫正。低于 +3.00D者,配镜度数可较检查结果低1/3,以适应睫状肌张力,并可在近距离阅读情况下戴用,以消除视疲劳。超过+3.00D者,应以显性远视度+1/4隐性远视度作为眼镜处方的度数,并经常戴用。高度远视如戴镜不适应,初配时可稍减低远视度,但为防止调节性内斜视和弱视发生,应于短期内逐增镜度至充分矫正。
青年及成人:
随年龄增长,调节力逐渐减低,隐性远视逐渐变为显性。一般可作不散瞳验光。
如远近视力正常,而又无任何不适感,不配戴矫正眼镜。如有视疲劳症状可在看近时戴用,以消除不适。
如远近视力均下降,常是中、高度远视,应配镜常戴,均以获得正常视力或较好视力的最高凸透镜度,亦即显性远视度为眼镜处方时的镜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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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031 处方 原则 责任编辑:peijings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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