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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 处方及处方原则
2009-11-13 16:09:24 来源:网络 作者:admin 【 】 浏览:45862次 评论:0

(二)关于近视眼配镜处方的确定原则
在决定近视眼配镜处方时,要特别注意学龄儿童、青少年或从事近距离作业者,由于持久视近,睫状肌持续收缩致使调节紧张或调节痉挛,出现远视力下降,而形成的近视现象,即首先必须排除假性近视。如假性近视者根本不考虑配戴近视眼镜,而应采取其他治疗方法,加强视觉卫生指导,多可恢复正常。
少年儿童一般应在睫状肌麻痹下检影验光,散瞳验光者需1~3周后小瞳复验试镜,再开具处方。
真性近视如远视力轻度下降,但尚不影响学习、工作,可不急于戴镜矫正。
如远视力下降明显的轻、中度近视,戴镜不仅可以提高视力,而且可以使不协调的调节和集合关系趋于平衡,减少视疲劳,应予矫正。其眼镜处方原则是远视力达到1.0时的最低凹透镜度。切忌过矫,因过多的光度只会使晶状体产生调节,而不会提高其远视力,反而引起眼睛疲劳。对从未戴过眼镜的高度近视,配镜后虽视力可提高,但由于视网膜像的缩小,且镜片的厚边缘有较大三棱镜作用及像差产生,以致初戴镜时,常感所视物体大小、形状均发生改变而难以忍受;同时又因长期不用或很少用调节,睫状肌常处于萎缩状态,而戴镜后视近要运用调节,往往产生视疲劳症状,也觉极度不适,所以这类患者常不能接受全部矫正,可酌情减去1/3度数,使其能更适宜于近距离工作。
总之,在对近视眼开具处方时要依其年龄、职业、远近视力情况、近视程度的高低周密考虑,至于合并眼位偏斜、弱视问题则暂不在此虑及。




(三)关于散光眼配镜处方的确定原则
1.轻度散光眼,如果不引起视力减退,又无视疲劳症状,可不必配镜。但如影响视力或出现临床症状,即使散光度数不高,也应立即矫正。所配眼镜应不分远近工作,尽量经常戴用。单纯散光眼可用圆柱透镜片矫正,复性散光眼则应用球面圆柱透镜矫正。矫正散光在原则上是以获得正常视力足度、准轴为主要标准。禁忌过矫,但还必须根据年龄、散光度、轴位及主觉情况综合决定。
2.高度散光眼:在原则上尽量用柱镜全部矫正,但有些患者,既往从未有戴镜习惯,配镜后视力虽有提高,但戴镜后所产生的影像变形常使其难以接受。如是儿童患者或症状不太严重者,可令其坚持配戴,使之逐渐习惯,多渐能适应。
如是成年人,可先予低度矫正,以其能适应为准,而全部的矫正只能以后视情况而定。也可采用等效球镜度法,即减少圆柱透镜屈光度,并以减去的柱镜度数的半数作为球镜度加在原球镜值上,这使新镜片保持与原片同样的等效球镜度,且又保持原镜片中圆柱镜轴位,但减少了高度散光所产生的像扭曲现象。如一矫正眼镜片是-3.00-4.00×180,戴后视物变形,可进行下列换算:即去掉-2.00D柱镜焦度,将此柱镜焦度的半数-1.00D加在球面镜上。改为-4.00-2.00×180。该方法是把史氏光锥前后两焦线间的最小弥散圆移至视网膜上,故多少都影响眼的矫正视力,是在患者确实无法适应全部散光矫正时采用的一种折衷方法。
3.对于斜位散光,在获得同样清晰视力的情况下,矫正镜片宜尽量采用接近垂直或水平方向作为柱镜轴位,以减轻戴镜后的不适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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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031 处方 原则 责任编辑:peijings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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