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习目标 当完成本单元的学习后能够了解斜视、弱视的处方原则,根据验光结果和斜视、弱视类型开出眼镜处方。
二、工作程序 正确的屈光处方目的在于: 1.使低幼儿和弱视者获得准确有效的客观屈光矫正。 2.使功能性弱视患者视觉细胞受到有效刺激从而增进视力。 3.使斜视患者消除或减轻斜位。 4.增进双眼感觉融像功能。 5.增进双眼运动融像功能。
(一)内斜视配镜处方原则: 1.先天性内斜视 常有50△或50△以上的内斜视度,如屈光度小于+2.00DS,可不配戴眼镜,需要手术治疗,尽早增加建立双眼视的机会。 +2.00DS及+2.00DS以上远视,应该首先戴眼镜矫正,戴镜3~6个月后眼位仍不能矫正者需要手术治疗。 内斜视术后复发或者欠矫,存在远视性屈光不正时应该给予配镜,将屈光度全部矫正。 2.后天性内斜视 有潜在的融合功能,如有远视应充分矫正以减轻调节。远视处方一般将所验出全部远视留有+1.00D的生理调节力,其余屈光度给予全部矫正。 高AC/A比值的内斜视,任何没有被矫正的屈光不正都将激发集合,因此远视性屈光不正,甚至少到+0.50DS都应予以充分矫正,也可能需配戴双焦眼镜。 以上几种内斜如有散光或屈光参差者也应全部矫正以提高视力,如存在近视屈光度时,应在低度矫正下求得较好的视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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