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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力残疾,又称智力落后、智力障碍、弱智、精神发育迟滞等。在我国教育部门惯用“弱智”,康复部门惯用“智力残疾”,儿科和精神科等惯用“精神发育迟滞”,一般社会人士惯用“智力障碍”,而在《残疾人保障法》中,则采用“智力残疾”。 什么是智力残疾?教育、医学、心理及社会学者等都从自己专业的角度对其进行界定。其中在教育领域里最具代表性,也最被广泛引用的定义是在全美很有影响的全国性特殊教育团体——美国智力落后协会所界定的。美国智力落后协会1992年的定义提出,智力残疾是指现有的能力水准有实质上的限制,其特征为:显著低于平均智力水准,同时具有下列各项适应技能中两种或两种以上相关限制,①沟通、②自我照顾、③居家生活、④社交技巧、⑤使用社区、⑥自我引导、⑦健康安全、⑧功能性学科能力、⑨休闲娱乐、⑩工作。智能障碍发生在18岁以前。据世界卫生组织的估计,在世界任何国家和地区,其患病率为1%-3%,据此可推算,全世界有患者1亿多人。根据全国人口普查的资料分析,我国有智力残疾人士约1017万。来源于1987年我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的资料表明,0-14岁的智力残疾者约有539万。2003年12月卫生部、公安部、中国残联、国家统计局、联合国儿童基金会五部门联合发布的0-6岁残疾儿童抽样调查结果是:0-6岁残疾儿童现患率为1.362%;智力残疾为0.931%,在种类残疾儿童中占首位。 在如此众多的智力残疾患者中,有的是单纯的智力残疾,有的除智力发育迟缓外,还合并有其他的障碍,如视力障碍就是其中的一种。有研究表明,在智力低下或残疾患者中,视觉功能异常的发生率较一般正常人为高。还有的研究表明,在智力残疾患者中约占50%有高度的屈光不正,需用镜片矫正视力;而其中约30%有高度散光需予矫正,同时可以获得较明显的视力提高。对智力残疾合并有视力障碍患者的视力保健及康复工作,不仅能及时遏制视力障碍的进一步加重,还能减轻整体的残障程度,以使其得到更好地发展。因此应引起医务工作者、教师及家长等的高度重视。 对智力残疾患者合并的视力障碍问题的保健和康复工作,比单纯的视力障碍问题的处理要复杂一些。虽说在大多数情况下并不需要特殊的器械和检查设备,而是在普通的眼科门诊便可进行,但是在此过程中要特别注意到这类患者的特点。由此来看,眼科医生、低视力工作者学习一些有关智力残疾的基本知识就显得重要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