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相关知识 (一)低视力的诊断标准 1.视力评价标准:诊断低视力的标准指对最佳矫正视力的测定。 2.好眼最佳视力与双眼最佳视力:诊断低视力的标准为对同一患者双眼中较好的眼的视力的测定。也有主张为对同一患者双眼最佳视力的测定。 3.法定盲:许多国家将双眼中心远视力≤0.2称为法定盲。作为享受社会救济的标准,其范围包括盲眼和部分低视力患者。 4.其他视功能损害:顾名思义,低视力原主要指视力低下,后经研究和规纳,将多种视功能损害均视为低视力的范畴。有患者中心视力良好,视野缩小,多数国家将水平视野≤15°定为低视力,但未形成统一标准。有患者视力和视野良好,对比敏感度、光觉、色觉、眼球运动或双眼单视异常亦称为低视力。然至今尚无明确划一的诊断标准。 5.对诊断标准的掌握:从低视力门诊的实践中知道,低视力的诊断标准可以略高一些,部分视力达到0.4~0.5的患者如果因生活和工作上的不便寻求保健,应该给于必要的矫正。另一方面视力低于0.05,甚至低到0.02的患者,在助视器使用得当的情况下,依然可使患者获得可贵的生活视力,因此低视力的诊断标准应灵活掌握,总之能利用助视器获得有临床价值的矫正视力的患者都属于可矫正的低视力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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