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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低视力的诊断标准
2009-11-29 15:25:47 来源:网络 作者:佐木太子 【 】 浏览:36338次 评论:0
(一)1973年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低视力及盲的标准,已被包括中国在内的全世界大多数国家所接受(表1-1)。
表1-1 世界卫生组织1973年制定的低视力与盲的分级标准
类别级别最佳矫正矫正视力(双眼中好眼)
低于等于或优于
低视力10.30.1
盲20.10.05(3米指数)
30.050.02(1米指数)
40.02光感
5无光感


注:中心视力好,但视野小,以注视点为中心,视野半径<10°但>5°为3级盲,视野半径<5°为4级盲
通常我们将上述标准简化加以叙述,即双眼中好眼最佳矫正视力<0.3但≥0.05为低视力,而双眼中好眼最佳矫正视力<0.05至无光感为盲。
(二)1992年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低视力诊断标准
1992年WHO在泰国曼谷召开的“儿童低视力处理”的国际研讨会上,制定了此标准,并于1996年在西班牙马德里召开的“老年人低视力保健”的国际研讨会中重申并向全世界推荐此低视力标准,简称曼谷-马德里标准:低视力是指一个患者即使经过治疗或标准的屈光矫正后仍有视功能损害,其视力<6/18(0.3)~光感,视野半径<10°,但能够或有可能应用其视力去安排或去做某项工作。
不难看出以上两个标准或定义有较大的差别,而这种差别的原因在于前者更适合于一般临床眼科特别在流行病学中应用,而后者主要是为了低视力领域中的视觉康复而制定的。
(三)我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盲与低视力的分级标准
我国于1987年在全国范围内对包括视力残疾(盲及低视力)在内的五种残疾的150余万人进行了流行病学调查,为便于调查员掌握,制定了以下的视残标准,见表1-2。
表1-2 1987年我国残疾人抽样调查视力残疾标准
类别级别最佳矫正视力(双眼中好眼)
盲一级盲<0.02~光感,或视野半径<5°
二级盲<0.05~0.02,或视野半径<10°
低视力一级低视力<0.1~0.05
二级低视力<0.3~0.1



我国1987年残疾人抽样调查的标准,是依据WHO 1973标准制定的,二者之间并无实质性差别。
(四)世界各国低视力专家对低视力诊断标准的一些意见
低视力的标准或定义历来存在不同意见,各国专家常予低视力各种不同名称及含义,如视力损害,低于正常视力,部分视力及残余视力等。美国著名低视力专家Faye认为:低视力的定义应该是视力及视野均不正常,且视力损害不能用普通眼镜矫正,并由于视功能损害造成日常生活困难。美国的Fonda指出:在美国,法律盲是指好眼的最佳矫正视力在0.1或以下。根据这个规定,视力低于0.1(20/100)为盲,因为很多视力表在0.1(20/200)及0.2(20/100)之间并无视标。因此,Fonda认为法律盲应该是①双眼或好眼最佳矫正视力低于0.2(20/100),或②好眼最佳矫正视力≤0.2,但视野最大直径≤20°,或③好眼最佳视力≥0.2,视野直径也大于20°,但视野为同侧偏盲,且无黄斑回避或双下偏盲。而瑞典的Nilson的标准与WHO的标准相似,但他强调除视功能损害外,有视觉康复训练需求者是低视力定义的重要内容之一。Liustdet和Keeffe及近年来许多低视力专家认为视力损害仅包括远视力是远远不够的,尚应包括更为复杂的视功能——近视力。许多低视力专家认为对低视力患者的视功能损害的评估除了眼科常规的检查如:远及近视力、视野、色觉及立体视等以外,最为重要的对低视力患者生活质量影响极大的对比敏感度的检查常常被忽略,而未包括在低视力标准或定义之中。我们开展低视力工作已20余年,我们对低视力标准认识是,除对WHO先后两次制定的标准表示基本同意外,但认为低视力门诊的视力标准上限不应限制在<0.3,实际上视力达到0.5左右一般工作生活便无任何困难,所以患者虽然视力≥0.3,只要有提高视力的需要与愿望,低视力门诊都应予以接待。而视力<0.05,虽然已为盲患者,但有视觉康复需求仍有改善视功能或提高独立生活能力的可能,因而也不能拒之于低视力门诊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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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1.3 视力 诊断标准 责任编辑:peijings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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