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注意事项 1.在低远视力检查时应首先充分考虑到屈光不正,尤其是散光对远视力的影响,必须通过恰当的屈光矫正后再行低远视力的检查。 2.在低近视力检查时应考虑到老视对近视力的影响,在30cm距离检查时,可根据患者年龄加用+1.00~+3.00D的正焦度透镜。 3.通常采用的平面镜反射缩短远视力检查距离或通过缩小视标来缩短远视力检查距离的方法不适用于低远视力检测,因在低远视力测定中需要缩短检查距离时则难以精确换算。 4.复诊时低视力检查应充分考虑到与初次检查采用相同的照度、距离、视标质量,否则视力的定量改变不具有可比性。 5.低视力检查的照度可根据患者的病情酌情改变,故要求低视力检查灯源有一个可调节的控制器。按通常经验,老年性黄斑病变提高照度达到 2000~4500可获得最佳视力,而白化病和皮质性白内障的患者采用低照度视力表则能引出最佳视力。 6.低视力眼通过矫正或使用助视器常可获得0.6或更好的阅读视力,而在相同的条件下,阅读视力可受患者对文字的理解,猜测和总体感知而优于视力表视力。 7.低视力的视力检测不宜采用单排或单个视标,原理与弱视的视力检测相同,因为单排,尤其是单个视标不能形成整张视力表所具有的“拥挤现象”,常能引出较好的视力。
四、相关知识 (一)视力概述 视力为视觉功能定量评估的基本方法之一,正常眼的视力是指视网膜黄斑中心凹对视标的分辨阈值。低视力患者的视力可分为以下几种。 1.裸眼视力,不借助任何矫正工具所测得的最佳视力。 2.矫正视力,借助光学透镜引出的最佳视力。 3.助视器视力,借助光学助视器引出的最佳远视力、中距离视力或近视力。
(二)远视力与近视力的关系 视标的设计原理:视力表的视标可以是字母、环形、三横等长E字形或线形图案形,视标线条的宽度与检测距离呈正相关。远视力表和近视力表的 0.1视标,虽然大小不同,但在远视力和近视力的标准检查距离对被测眼所张的视角完全相同。故低视力患者的远视力与近视力在理论上应该相等。然而低视力患者的远视力与近视力在实际检测时的确存在着一定差异,发生于下述情况。 远视力优于近视力:见于老视未彻底矫正、角膜中央部混浊、晶状体中央部混浊、中心视野暗点等症。 近视力优于远视力:见于近视未彻底矫正、不规则性散光、角膜周边部混浊、晶状体周边部混浊、部分视远性眼球震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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