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习目标 通过本单元学习能够掌握低视力视力检查的要领,从而确诊低视力。
二、工作程序 (一)低远视力检查 1.患者事先已经手术或药物治疗,病情已相对稳定。 2.检查患者裸眼视力和经正规屈光矫正后的矫正视力,屈光矫正的方法见下节。 3.采用标准低远视力对数视力表。 4.标准检查距离为5m、2.5m或1m,检查距离缩短后,视力的记录方法如公式1-2-1所示。 V=Mv×X/5 (1-2-1) 式中,V为视力;Mv为能看到的最小视标值;X为检测距离(单位为m)。 例1.患者在2.5m处看清0.1视标 V=0.1×2.5/5=0.05 患者的远视力记为0.05 5.被测眼与0.1视标行等高。 6.视力表照度为200~500lx。 7.在检查时,若发现患者咪眼,头位偏斜,应予记录,为下一步矫正提供依据。 8.辨认时间不限,若患者因精神紧张不能发挥最佳视力,可以休息片刻或改日再查。 9. 0.3以下的视标每行只要认对一个就应如实记录,因低远视力常须反复检查,故可将多次测得的视力进行对照。 10.通常先查右眼,再查左眼,最后查双眼分别记录检查结果,除记录低远视力,还应记录测定视力的距离,盖因缩短距离后测得的视力的性质在矫正时不同于5m距离所测得的视力。 11. 1m距离不能辨认0.1视标,可记录数指视力,每5cm约等于0.001视力,如30cm数指,记为:0.006(CF30)。 12. 5cm距离不能数指,可记录手动距离,如30cm手动记录为:HM30。 13. 5cm距离不能辨别手动,可记录光感距离,如30cm光感,记录为: PL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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